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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6、积极支持农村发展现代流通业态。大力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引入拍卖、电子商务等新型营销方式,增强市场交易服务功能。引导农村各类企业发展连锁经营、超市化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积极支持各类专营机构在农村开展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和消费品连锁经营,活跃农村市场,方便农民生产和生活。

  17、强化农村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加强对食品批发市场和农村流动食品商贩的重点监管,强化市场开办者的质量责任,抓好食品安全保障监控网络有关制度的落实。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农村食品的监测力度,积极开展农副产品快速检测。抓好城乡结合部和农村消费比较集中的食品经营场所的市场巡查和专项检查,防止劣质食品的侵入。

  18、加强对农村市场的监督检查。以农村集贸市场为主要对象,加强执法检查,严厉打击以“送货下乡”为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根据农村季节性特点,适时组织专项执法检查,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和村镇的各类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个体商贩和加工作坊的监管力度,坚决取缔无照经营。加强对涉农广告的监测与规范,严厉查处涉农虚假违法广告。

  四、坚持“订单扶农”,积极支持发展效益农业,确保农业增产农民增收

  19、加大对订单农业的宣传推广力度。在涉农企业和广大农户中广泛开展合同法律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指导涉农企业建立企业合同管理规范,倡导农民在交易活动中签订书面合同,并引导他们积极参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创建活动,提高“订单农业”合同双方的合同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

  20、切实规范涉农合同法律行为。加强对涉农合同的指导和管理,规范农业订单合同文本,落实“最低保护价”政策,坚决制止损害农民利益的“霸王条款”;按照“一类产品一类订单”的要求,积极推广农业订单合同示范文本,引导涉农企业、农业经纪人和农民依法签订合同,从源头上减少隐患,避免产生交易风险,维护交易双方利益。有条件的地方可实施农业订单备案管理,对备案订单的文本内容进行审查,防止不规范条款损农害农。依法监督涉农企业严格按约定收购农产品,不得压级压价、打白条或以种种理由拒绝收购;同时引导教育农户提高履约意识和履约水平。

  21、强化涉农合同行政执法和调解工作。依法查处涉农合同中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设置合同陷阱、骗取合同保证金等涉农合同诈骗行为。充分发挥合同行政调解简便、快捷、成本低、利于执行的优势,及时化解涉农合同纠纷,促进“订单农业”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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