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十一五”期间党中央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全省各级工商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解决农民增收难、农业增效难、农民维权难等问题,把工作的重心放到增进农业效益、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村发展上来,激发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系列重要部署,现结合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积极推进农村经济发展,切实保护农民权益,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主体活农”,大力培育农村市场主体,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1、大力支持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要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职能作用,积极鼓励、引导和催生一批涉农市场主体,激发农村群众的创业和其他主体的投资积极性,促进各种要素和活力在涉农领域和农村竞相迸发、充分涌流。鼓励农民投资入股,组建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支持建立以农产品开发、销售、加工为纽带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
2、放宽涉农企业登记注册条件。允许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的种植、养殖企业冠省名。大力支持发展各类农技科教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多元化的农技推广服务,引导农业科技转化为现实生产力。鼓励涉农企业扩大投资领域,鼓励涉农企业进入竞争性领域经营;允许涉农企业直接投资或参与经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非竞争领域。强化对农村经纪人的扶持措施,加大农村经纪人宣传力度,扩大农村经纪人的社会影响。对边远地区农村的农民要求从事经纪活动的,要上门服务,及时为他们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对于申请设立公司制农村经纪企业的,参照服务企业扶持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