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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司登记管辖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司登记管辖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公司登记管辖暂行规定》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日

  浙江省公司登记管辖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公司登记的管辖分工,维护公司登记管理秩序,规范公司登记行为,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的公司登记机关为省、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

  第三条 公司登记实行属地管辖与级别管辖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下列公司应当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一)省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投资设立的全资或控股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的全资或控股公司;

  (二)自然人投资的,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

  (三)自然人投资的,发起设立且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以及募集设立或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

  (四)省属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非公司制企业法人投资设立的全资或控股公司;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七)其他应当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第五条 下列公司应当由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一)市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投资设立的全资或控股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的全资或控股公司;

  (二)市属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非公司制企业法人投资设立的全资或控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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