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星级市场认定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可以申请延续确认,每次延续确认有效期三年。星级市场认定有效期满申请延续确认的,由评审委员会核查后,报原认定机构作出延续与否的决定。星级市场未被延续确认的,自动失去星级市场称号。
第二十四条 已认定的星级市场申请升级的,按本办法规定程序申报。
四、动态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已经认定的星级市场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回访检查一次,由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所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防止星级市场滑坡。
第二十六条 回访检查可采用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法。对照星级市场的标准条件,重点检查市场获准星级市场后,硬件设施、配套服务、环境卫生等方面是否巩固和保持原有水平,市场信誉、物业管理、上市商品质量、经营者作风等方面是否保持原有的水准。
第二十七条 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与市场举办单位交换意见,并将检查情况分别上报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二十八条 经检查,发现问题的,认定机构可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警告;
(二)责令限期整改;
(三)通报批评;
(四)降低星级;
(五)撤销星级市场。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所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辖区内星级市场检查时发现的问题,也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及通报批评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问题严重的,应向原认定机构提出降低星级和撤销星级市场的建议。
第三十条 凡被责令限期整改的星级市场,在整改期限内没有整改或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原认定机构予以撤销星级市场称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