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根据《
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标准》,考核验收组核查申报市场达标情况,并在验收结束后,与申请人交换意见,肯定其长处,指出其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 验收全部结束后,考核验收组应对每一个被考核验收的市场提出客观、公正的书面意见。经汇总后,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议。
第十五条 提交评审委员会评议的星级市场,应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一)本办法第八条要求提交的材料;
(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核查意见;
(三)考核验收组的考核验收情况及初评意见。
三、评审与认定
第十六条 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前五天书面或电话告知各评审委员会委员。
第十七条 星级市场评审委员会会议由考核验收组介绍被评审市场的考核验收情况。评审委员会委员对照星级市场基本条件进行综合评议,也可以向考核验收组人员提出需要解答的疑问,最后以署名的形式,进行投票表决。
评审星级市场,须经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评审会议的,可以提出书面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意见反馈,否则视为无效。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会议的评审及表决情况,由评审委员会形成书面报告提交认定机构。
第二十条 认定机构在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后,根据表决情况进行审核,并在十五日内决定是否予以认定。
第二十一条 认定机构对星级市场的认定结果负责。特殊情况下,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直接认定或降低、撤销星级市场。
第二十二条 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星级市场认定决定后,应予以公告,并颁发统一制式的星级市场牌匾,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