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星级市场是创建省级示范文明城市和省级文明城市的组成部分,已列入《省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考核内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协助做好星级市场的创建工作。
二、申报与验收
第八条 申报星级市场,应对照星级市场标准,合理定位。在自查自验基础上,向所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并填写《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申报表》,同时提交以下材料或证明:
(一)《市场名称登记证》及特种行业许可证等复印件;
(二)申请报告及开展创建星级文明规范市场有关情况的介绍;
(三)市场规模、效益、税费、信誉、辐射区域以及在同类市场中的横向比较等有关资料;
(四)市场内部管理机构、人员情况;
(五)物业管理及上市商品质量、卫生、治安、消防等各项管理制度;
(六)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消防要求的证明;
(七)相关的其它材料。
以上规定提交的材料应装订成册一式3份,《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申报表》一式3份。
新办市场,开业满一年且市场交易兴旺、有盈利的方可申请。
第九条 市场所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本辖区申报星级市场,要认真组织核查。凡符合条件的,签署核查意见,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需要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核查,签署核查意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向申请人或市场主办单位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申请人对所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核,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
第十一条 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各地申报星级市场的材料后,应统一组织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人员和评审委员会委员参加的考核验收组,对申报的星级市场进行考核验收。
第十二条 考核验收组的主要职责:对申报星级市场进行实地察看、召开座谈会、征求消费者意见、走访有关部门等,如实记录和反映市场创新情况,公开、公正、认真地做好星级市场的验收工作。在验收期间,考核验收组成员应严格纪律,自觉遵守廉政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