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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认定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订下发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认定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4月28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28日)废止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适应当前市场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星级文明规范市场创建工作,省局重新修定了《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认定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星级文明规范市场(以下简称星级市场)认定工作,保障星级市场认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合理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星级市场的申报、核查、验收、评审、认定、动态管理等工作程序,依照本办法进行。

  第三条 星级市场分设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五个等级。

  第四条 星级市场的认定机构是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认定三、四、五星级市场和省局直属分局登记的一、二星级市场;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认定本辖区一、二星级市场,并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星级市场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星级市场评审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 星级市场的认定,原则上每年一次,一般在当年第四季度进行。必要时可增加评审一次。

  第六条 《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标准》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和修改。星级市场考核验收依据《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标准》,采取市场分类对照星级市场标准的方法,对申报的市场进行考核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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