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震灾预防工作体系。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按职责权限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预测;制定本行政区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情况;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审核防震减灾宣传报道。
(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震紧急救援工作体系。参与地震应急、救援技术和装备的研究与开发;在有条件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会同有关部门组建和培训省地震紧急救援队伍;协助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系统。
(六)承担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职能;负责震情和灾情速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参与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规划。
(七)组织开展水库、矿山地震的监测和研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承担国际禁止核试验的地震核查工作。
(八)承担全省的地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地震行业质量与技术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地震技术标准的宣传、贯彻、实施和监督;管理地震计量工作。
(九)推进地震科学技术现代化,组织开展地震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的推广应用;开展地震科学技术国际交流与合作;指导和管理与防震减灾事业有关的学会、协会工作。
(十)承担中国地震局和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地震局设5个正县级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人事处)。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和处理机关日常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内部工作制度,起草重要文稿;负责机关文秘、政务、督办、会务、机要、档案、信访、目标管理、后勤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负责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教育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承办机关党群组织的日常工作;办理提案议案。
(二)计划财务处。
组织编制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地方投资建设地震重点项目的实施;负责经费预算和决算的编制及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维修和改造项目的审核、呈报、计划下达、组织实施和竣工验收等工作;负责国有资产、技术装备、备震物资及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综合统计工作;承担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参与拟定地震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参与重点地震基础研究和重大地震科技攻关;研究地震监测的新技术和新方法;指导全省地震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成果的开发与应用,承担有关项目的初审和申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