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地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7]23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地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贵州省地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常委会议纪要九届〔2003〕第72号和省人民政府2003年第28次省长办公会议纪要中有关贵州省地震局机构规格和性质的意见,明确省地震局为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地震工作的副厅级事业单位,由省科学技术厅管理,其业务工作直接对省人民政府负责。
一、职能调整
(一)加强社会管理职能。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二)加强行业管理职能。指导市(州、地)、县(市、区)防震减灾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省级以下(含省级)地震台网(站)实行统一规划,资源共享。
(三)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和紧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
(四)管理主要由地方投资并主要为地方防震减灾工作服务的一般项目。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我省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检查和指导全省防震减灾工作;组织编制贵州省防震减灾规划和计划;推进防震减灾计划体制和相应经费渠道的建设和完善;管理、监督事业费、基本建设费和专项资金的使用。
(三)负责建立地震监测预报工作体系。按照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站)建设规划,统一规划全省地震台网(站)及信息系统建设,实现资源共享;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管理省级地震监测台网(站);负责提出地震预报意见;强化全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震情跟踪;对市(州、地)、县(市、区)地震监测台网(站)和群测群防工作实行行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