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分别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已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贯彻实施《规定》和《办法》,做好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和保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和《办法》的重要性。省委省政府于2006年出台了《关于推进“品牌大省”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了保护商号、加快品牌保护法制化建设的要求。《规定》从商号管理的角度明确了企业名称近似的判断标准,设定了知名商号的特殊保护制度,从而建立了更为健全的商号保护体系。《办法》按照《规定》的要求,对知名商号认定条件、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评审程序等方面作了进一步规定,细化了知名商号认定的相关制度。认真贯彻执行《规定》和《办法》是落实省委省政府《若干意见》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品牌大省”建设,推动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各地要以此为契机,认真履行职责,全面贯彻落实规定,做好企业商号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二、落实各项商号保护措施,依法管理和保护企业名称。《规定》对同一登记机关名称含行业表述或不含行业表述商号间构成“近似”的情形、企业“同行业”的情形予以明确,对商号与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号相同或近似引起权利冲突的情况做出了具体规定。各地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准确把握 “近似”和“同行业”等重要法律概念,进一步完善企业名称数据库的建设,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企业商号和知名商号相关信息,认真落实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商号保护措施,在全省各登记机关跨行业、跨地区实行排他性保护,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推进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依法开展知名商号认定工作,保护企业知识产权。《规定》设定知名商号制度是对已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商号给予特别保护,申请知名商号的企业必须具有“其他企业的商号与其商号相同或者近似,已经引起公众误认、误解,并可能损害其利益”的情形。同时还应当符合商号连续使用已满四年、并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较高的市场认知度和信誉度等五项条件。符合知名商号认定条件的企业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提交《办法》规定的申请材料。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其登记注册的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材料完备且符合条件的,由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汇总后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地在知名商号核实、上报工作中应当严格依照《规定》,掌握好认定条件、禁止情形、提交材料、申报程序等方面的具体要求,认真审查申请材料,依法履行有关程序,切实把好审核关。对按照原《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暂行办法(试行)》已经认定的知名商号,待有效期届满后按照《规定》进行延续认定。2004年认定的首批224个知名商号有效期已届满,各地可通知企业按照《规定》第十六条和《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延续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