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不再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农民工也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六条 农民工医疗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应于每月10日前按规定缴费。农民工个人应缴纳的大额医疗互助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纳入财政专户,单独建账管理,参保人员不建立个人账户。

  第七条 按本办法参保的农民工(以下称参保人),缴费的次月开始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和参保人欠缴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从欠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 参保人患病时,应当持医疗保险证、卡,到本统筹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参保人在本统筹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规定的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中,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和标准的住院以及门诊恶性肿瘤放疗、化疗、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肾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的医疗费用,在由参保人承担自付部分的费用后,按本办法规定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第九条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是:

  在一级医院治疗,起付标准为上年度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5%;

  在二级医院治疗,起付标准为上年度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8%;

  在三级医院治疗,起付标准为上年度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11%;

  1年内多次住院治疗,起付标准在上次标准基础上逐次降1个百分点。

  第十条 参保人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至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以内的部分,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其余部分自付:

  按本办法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时间不满6个月的,支付比例为50%;连续缴费时间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支付比例为55%;连续缴费时间满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支付比例为60%;连续缴费时间满24个月以上的,支付比例为70%。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