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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上报2006年工业污染整治计划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上报2006年工业污染整治计划的通知
(川环发[2005]130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经委(经贸委):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紧紧围绕“还三江清水,建生态四川”的总目标,确保“十一五”环保规划目标的实现,切实改善各流域水环境质量和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以“十一五”规划总量控制指标为依据,在扣除新建项目工业污染物新增量限值后,作好现有排污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削减计划:对未实现全面达标的企业继续实施限期治理;对因设备老化、陈旧或因排放标准提高而不能实现稳定达标的企业实施限期治理;对列入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计划的达标企业进一步实施限期治理,“十一五”各地拟进行限期治理企业名单填报(具体要求详见附表一)。

  二、各地应在2005年环境统计和工业污染源调查结果的基础上,并结合工业污染源监督监测结果,筛选出占当地污染物排放负荷80%(按等标污染负荷计算,并附上负荷比)以上的企业名单(大气污染物主要是烟尘、粉尘、二氧化硫、水污染物主要是化学需氧量、氨氮以及行业特征污染物)。2005年各地重点污染源名单填报要求详见附表二。

  三、各地应另列表上报“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环境质量达标规划、重点小流域污染防治规划中纳入2006年限期治理计划的工业污染治理企业或项目名单(填报要求见附表三)。

  四、上述内容以各地环保局、经委(经贸委)的名义于2005年11月15日前分别上报省环保局和省经委。

  联系人:省环保局工业处 侯爱忠(电话:86112413)

  Email:WKC9868_cn@sina.com

  附表一:“十一五”各地拟列入限期治理企业名单及时间表

  附表二:2005年各地重点污染源名单

  附表三:2006年各地拟列入限期治理企业名单

  二00五年十月十日

  附表一:
  “十一五”各地拟列入限期治理企业名单及时间表


┌────┬────────┬──────────────────┬────────┐
│ 地区 │  企业名称  │      限期治理原因      │ 限期治理期限 │
│    │        ├────────────┬─────┼────────┤
│    │        │ 主要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 │ 总量削减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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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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