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三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07〕14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逐步构建城乡统筹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居民户口,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与各类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招用的农民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应当遵循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保障水平适当、确保待遇发放的原则。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全市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负责经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农民工养老保险事务。
第五条 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办法,单独立户、专款专用。基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并从用工之月起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