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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清理范围及重点

  (一)清理的范围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招商引资、优化投资和经济发展环境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中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二)清理的重点

  1.违反环境保护现场执法规定,以实行“封闭式管理”、“挂牌保护”、“企业宁静日”等名义,或者以要求环保部门预先报告或限制环保部门执法次数等方式,阻碍环境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2.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范,擅自改变排污费征收主体,擅自减免征收排污费或者采取协议收费、定额收费等形式降低收费标准。

  3.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擅自降低环境保护准入标准,减少环境保护准入条件,下放环境保护事项审批权限。

  4.对环保部门、监察机关下达招商引资任务和指标。

  三、清理工作步骤

  (一)清理准备阶段:2007年5月25日前,制订清理工作方案,研究部署清理工作,下发清理工作文件。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7年5―7月,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正式行文予以纠正。2007年7月30日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并附统计表(见附件)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监察局和市环保局。

  (三)重点督查阶段:2007年8―9月,市监察局和市环保局组成联合督查组对清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汇总上报阶段:2007年10月31日前,市监察局和市环保局向监察部和环保总局报送清理工作情况及有关数据。

  四、清理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对照清理范围和重点,组织专门人员对本地区(部门)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二)对清理出的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谁发布谁纠正”为原则,由监察机关、环保部门提请或督促原发布机构正式行文予以纠正。主要内容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应予废止;个别条款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应予修订。公布纠正的行文范围应与原文件发布范围相同,不得随意缩小;对包括政府网站网页在内的有关宣传材料也应作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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