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办发〔2007〕14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尊严、保证中央政令畅通,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
监察部办公厅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监办发〔2007〕3号)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7〕116号)等文件精神,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制订了《重庆市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工作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重庆市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
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工作实施方案
(市监察局 市环保局)
为了在全市认真开展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工作(以下简称清理工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
监察部办公厅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监办发〔2007〕3号)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7〕116号)要求,制订本方案。
一、清理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是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渝委发〔2006〕24号),从源头上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干预环境执法问题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从遵循国家法制统一原则、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保证政令畅通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出发,牢固树立并坚持科学发展观,正确理解和把握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关系,坚决清理和纠正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确保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得到有效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