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民政局、市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居住区和建筑物名称管理规定》的通知
(二00七年三月十八日)
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地名管理,推进地名标准化、规范化,适应城市建设、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芜湖市市区居住区和建筑物名称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芜湖市民政局
芜湖市建设委员会
芜湖市规划局
芜湖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七年三月十八日
芜湖市市区居住区和建筑物名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市区居住区和建筑物名称的管理,实现居住区和建筑物名称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芜湖市地名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居住区和建筑物名称是指具有地名意义的居住、商贸、办公和综合服务等功能的居民住宅区和大型建筑物的名称。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居民住宅区和建筑物的命名、更名、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民政局会同市建委、规划局、房管局负责市区范围内居民住宅区、建筑物名称的管理,具体办理居民住宅区、建筑物命名、更名的审核。
第五条 居民住宅区、建筑物名称应由专名和通名组成,专名不宜过长,通名不准重叠使用。
第六条 居民住宅区、建筑物名称的命名、更名除应遵守《芜湖市地名管理办法》第五条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使用有损国家尊严、妨碍民族团结的名称,不得使用与精神文明建设相悖、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社会公德、低级庸俗以及易产生误解或歧义的名称;
(二)一般不以人名、企业名称作建筑物名称,禁止用外国人名、地名及其谐音命名;
(三)不得使用含义不明确的名称。所命名名称应与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功能、规模及环境等实际情况相符。一般不得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世界”及国家、国际组织等超越省级行政区划范围的名称。确需使用的,申报人应当提供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书;
(四)本市内建筑物的名称不应重名、同(谐)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