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施工必须由中标单位实施,不得转包。
(二)根据工程需要,择优邀请有监理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工程监理,签订相关合同协议;较小工程项目可由相关业务处室或招标单位自行组织监理,严格把好材料、工艺、质量关。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的财务结算方法。
(一)招标单位须建立本单位基建工程的专门会计科目,实行单独核算。
(二)工程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招标、竞标或比价、询价采购的,或有关费用票据不符合财务规定的,不得作为凭证入帐报支。
(三)凡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结束后要由省厅计财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工程财务审计。审计完成后方可办理财务支付手续。如未经财务决算审计程序擅自付款并造成单位经济损失的,要严格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
(四)工程款的支付按工程建设合同的规定办理。如工程建设项目的零星变更费用增加超过工程建设合同总费用的10%或零星变更总费用超过5万元而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以及零星变更减少项目而费用未减少的,其费用不得入帐报支。
(五)由招标单位自行采购的建筑材料、机电设备、水电配件等大宗物资,应按照市场询价的方法进行竞标或比价采购,竞标或比价单位一般在3家以上。采购经办人不得少于3人,并按规定做好品牌、型号、规格、等级、数量等项目的验收记录等手续,采购票据必须实行经办人联签、财务部门审核和分管领导审批制度。
(六)建设施工合同、重大项目、设计变更文书资料、物资采购合同等作为会计凭证的附件,与结算票据同时入帐保存。
第十三条 工程监督。
驻厅监察室负责对工程竞价发包、建设等实行全程监督,主要监督以下事项:
(一)在竞争性发包之前,发包人应当向驻厅监察室申请监督;
(二)参与工程竞价和工程合同的签订;
(三)在竞价发包和工程建设过程中如发现有权钱交易、行贿受贿等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厅非公开招标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该暂行办法的情况将作为本部门或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