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评标程序:
(一)按投标邀请书中确定的时间、地点,开展竞标。
(二)检查承诺书密封情况,开启承诺书。
(三)当众宣读承诺书的主要条款和内容。
(四)评标小组根据评标标准和办法进行评审,评审过程中可以要求承包人对承诺书中不清楚、不明白的地方进行答疑、澄清和说明;但答疑、澄清和说明不能更改承诺书中的实质性内容。
(五)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比较和评审,按照评标情况排序确定中标单位。
第八条 公示中标单位及确定中标单位。
(一)中标单位确定后,应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二)公示时间结束之后,即确定中标单位,并将结果及时告知所有未中标单位。
第九条 签订施工合同。
工程合同签约者须是中标单位法人代表,如中标单位法人代表因故不能出席,其他签约者须有中标单位法人代表委托书。工程建设的所有项目、技术质量标准及要求、费用等必须都列入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的内容。合同须用规范的合同文本,注明所有的施工项目、内容、工期、质量(环保)要求、验收方法及标准、付款方式、工程质量维修服务及违约责任等,正式合同一式三份,招标单位、施工单位、主管会计各执一份。
第十条 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改设计,特别是工程主体设计。如确需变更,按以下方法处理,并由专人负责做好工程变更记录,履行相关变更手续:
(一)工程建设项目属零星增加的,其工程建设费用原则上不超过工程合同总费用的10%;属零星变更减少的,其工程建设费用应作相应下调。零星变更费用的数额由招标单位经咨询后与施工单位协商,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
(二)如项目施工过程中有重大更改,须填写《江苏省民政厅非公开招标建设工程项目重大变更审批表》,报厅非公开招标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实施,并邀请有关方面重新进行设计更改、核定工程造价、确定质量要求、验收办法等。新增项目可单独施工的,要按本规定进行招竞标。
第十一条 施工、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