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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政厅机关及直属单位非公开招标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政厅机关及直属单位非公开招标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民发[2006]16号)


厅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民政厅机关及直属单位非公开招标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江苏省民政厅机关及直属单位非公开招标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厅机关及直属单位非公开招标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管理,增强非公开招标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的透明度,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以及《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厅机关及直属单位非公开招标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发包活动。

  本办法所称非公开招标建设工程项目,是指经省厅批准建设工程单位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含5万元)以上50万元人民币以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各类建设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管道线路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

  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经省厅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实施公开招标。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经厅分管领导同意,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比价、询价或其他竞争方式,施工验收结束30天内填写备案表报驻厅监察室和厅计财处备案。

  厅成立非公开招标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厅办公室、计财处、监察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驻厅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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