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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门负责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的筹措和财政专户管理,做好居民医保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居民医保基金的审计监督工作。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的水平。

  各市(县)、区政府要积极推动行政辖区内居民医保的参保工作。

  第八条 财政对少儿(学生集体户口除外)和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老年居民以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居民,均给予补助,其标准由各统筹地区确定。市区每人每年分别补助50元和250元。其中,崇安、南长和北塘区财政承担30%,滨湖区财政承担50%,市级财政分别承担70%和50%;新区、锡山和惠山区的财政补助部分,由三区自行筹集。

  本暂行办法实施后户籍从外地迁入本市的居民(少儿除外),应居住满15年后,才能享受财政补助。

  第九条 按第五条所规定的筹资标准,除财政补助外的其余费用均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负担。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由政府资助的,所资助费用由各统筹地区财政负担。市区由市、区两级财政按上述比例分担。

  第十条 建立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基金”)。基金来源为:

  (一) 财政部门每年按规定标准予以补助和资助的资金;

  (二) 居民个人每年按规定标准缴纳的资金;

  (三) 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资金;

  (四) 利息等其它收入。

  第十一条 居民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以收定支。居民医保基金当年不足支付时,由政府帮助解决。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规定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户籍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所负责代收后,缴至劳动保障(经办)部门归入居民医保基金。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区确定。

  市区符合本规定参保对象的居民,应在每年10月至12月20日前,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到户籍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所缴纳个人负担的下一年度全年费用。新生儿或外地调入的,在出生或调入3个月内办理缴费手续,当年缴费标准:6月30日前出生或调入的缴纳全年费用;6月30日后出生或调入的缴纳半年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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