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验收总结阶段(2007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各市、区主要领导要亲自带队,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组成督查验收工作组,对本地区开展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有关工作情况于12月20日前书面报江门市整治办。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深刻认识本次消防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角度出发,委派责任心强、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参与这次整治行动,通过宣传教育和示范引导等方式,推动本次消防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要以对群众负责、对业主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地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防止走入“重处罚、轻教育,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方法”的误区,杜绝简单粗暴的工作作风,避免矛盾激化。
(二)加强宣传教育,把握舆论导向。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大力宣传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及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要求和标准,及时跟踪报道有关工作情况,并充分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对存在违法行为又拒绝整改的场所予以曝光。同时,要大力开展以“一畅两会”内容为重点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使社会各单位从业人员会扑救初期火灾、会自救逃生,不断增强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能力。
(三)多措并举,确保整治目标的完成。全市“三小”场所和既有建筑数量大、隐患多、整治难度大,各级政府务必采取多种措施确保任务完成。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逐级签订专项整治责任书,形成领导责任制、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为框架的工作责任体系,通过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加大执法力度,采取有力手段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一律依法予以处理。要坚持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技术改造相结合,以整改火灾隐患,优化消防环境。
(四)建章立制,确保专项整治行动持续有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涉及面广、难度大,各级政府要发挥各部门联动和基层组织主体作用,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原则,严格落实工作责任,认真开展“三小”场所和既有建筑的普查,并依法严格整治,积极完善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机制、发现举报机制以及行政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联动治理等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抓好消防安全一票否决等六项制度的贯彻实施,推进和确保专项整治行动持续有效开展,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的发生。
附件1
江门市“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治理达标要求
本规定仅适用于既有“三小”场所的火灾隐患治理,不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防火设计,其它既有场所的火灾隐患治理按相关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一、“三小”场所的范围:
(一)小档口:经营面积在300㎡以下具有销售、服务性质的商店、营业性的饮食店、汽车摩托车修理店、洗衣店、电器维修店、美容美发店(院)等。
(二)小作坊:建筑高度不超过24m,且每层建筑面积在250 ㎡以下,具有加工、生产、制造性质的场所(含配套的仓库、办公、住宿等场所)。
(三)小娱乐场所:建筑面积在200 ㎡以下的具有休闲、娱乐功能的酒吧、茶艺馆、沐足屋、棋牌室(含麻将房)、桌球室等。
二、小档口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营场所内不得住人(需留守值班的不得超过1人)。
(二)经营场所与同一建筑物住宿部位应采取不燃楼板、实体墙或乙级防火门分隔,住宿部位应设置独立式火灾报警器;住宿部位及二层以上设置金属栅栏或防盗网的经营场所应设置逃生出口并配备多用途消防救生梯;如有通向屋顶的门需锁闭的,应采用推闩式门锁。
(三)场所内应按每75平方米配备2具2公斤ABC干粉灭火器的标准配置手提式灭火器;疏散通道、出口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
(四)经营场所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穿金属管或阻燃型PVC管保护。
(五)经营场所的吊顶、墙面不得采用可燃材料装修。
(六)建筑物中的疏散门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开启。
(七)必须签订防火自律公约。
三、小作坊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足的,应采用实体砖墙分隔,开设窗口的应错开设置;车间、仓库与办公室之间应采用不燃烧体分隔。
(二)严禁在地下室和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等场所或建筑中设置任何住宿场所。
(三)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或家庭居住场所的,住宿场所应设置在车间、仓库以下的楼层,且只能设置在首层或二层,住宿场所之间以及与其他场所之间应采用实体砖墙,设置在其他楼层的,员工宿舍应单独设置有疏散楼梯或与其他场所共用室外楼梯,且疏散楼梯通向平屋面,通向共用室外楼梯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四)丙类生产性场所必须设置通向平屋顶的封闭梯间或室外楼梯(外通廊式厂房除外),楼梯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通向平屋顶的门、安全出口门需锁闭的,应采用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三层及三层以上,且仅设置一条疏散楼梯的建筑物应配备多用途消防救生梯。
(五)建筑物外窗或阳台等部位已经设置金属栅栏或防盗网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置在车间、仓库以下楼层的员工宿舍,每层应设2个紧急逃生口;设置在其他楼层的,其外窗或阳台上的金属栅栏或防盗网必须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