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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下同)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委托符合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申报。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附规划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资金来源证明和招标基本情况表等有关依据文件。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征询市财政以及有关部门意见;总投资超过3000万元的项目,应组织咨询评估;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政府投资项目,还应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手续。其中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必要时应按规定进行扩大初步设计,下同)和项目概算总投资;并要求设计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范,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概算总投资应包括征地、拆迁、建设等项目建设所需要的一切费用。

 项目初步设计阶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应经规划部门批准。

 项目初步设计应按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概算总投资的审批手续。项目概算总投资超过3000万元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委托符合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并征询市财政以及有关部门意见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应以批准的项目概算总投资作为投资控制最高限额。

 交通、水利项目概算总投资由交通、水利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概算总投资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的,须修改初步设计或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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