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提高办文质效加强会议管理的工作意见
(江府办[2007]2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切实压减“文山会海”,推进机关作风建设,确保政府工作优质高效运转,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提高办文质量和加强会议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办文质效,减少“文山”
(一)求真务实,确保公文的严肃性。
1、增强公文的指导性。各级、各部门要本着求真务实的态度,以解决问题为根本,制发的公文必须对实际工作有现实的指导意义。杜绝以发文的方式来“走过场”、应付检查,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坚决不发。
凡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区)政府、市(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的公文,原则上只负责涉及全市全局工作安排部署、重大政策出台、重要事项裁决界定和法律、法规、政策有明确规定以及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有明确要求的文件。严格控制公文升级,能以市政府(市、区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不以市政府(市、区政府)名义行文;能以部门名义行文的,不以政府(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
2、加强文件的协调性。各级、各部门在办理公文的各个环节均要加强协调沟通,达成统一意见;向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报送的公文,必须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内容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能合并发文的合并发文,避免出现各自为政、文件矛盾等现象。
3、加强公文的针对性。同一项工作不得发两个以上文件,请示件须遵循一事一报的原则。上级发到各市、区的文件,市政府如无新的重要意见或部署,不再发文。需转发到市直单位贯彻时,原则上只发相关责任单位。各级、各部门须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明确文件发送的对象,特别是严格控制抄送件、简报类文件的发送范围;上报市政府的请示件,原则上不得抄送与此项工作无关的市领导;因特殊情况确需分送的,应在末页注明分送情况;必须加强内部刊物的管理,制止内部刊物过多过滥的现象。
(二)严格遵守行文规则,维护公文的权威性。
严格执行公文审批程序。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凡需要市政府审批的事项,按规定的程序办理;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一般不得将应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报告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在抄送件上批示。请示、报告必须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