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通知


  按照国务院“国家整体控制、地方细化调查、各级优势互补、分级负责实施”的要求,由市统一组织收集航空、航天遥感资料和调查基础图件,统一组织专业队伍在国家提供基础图件基础上开展土地调查工作,负责全市土地调查技术指导、培训和调查成果检查验收,负责组织建设市级和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调查和数据库建设,并组织实施城镇地籍调查。

  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全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从2007年1月开始启动。2007年6月底前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的有关准备工作,完成调查方案编制、技术规范、细则的制定以及试点经验总结、业务培训和舆论宣传等工作。2007年7月至2009年6月,完成全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包括全市数据库建设、区县(自治县)和省级接边处理。2009年下半年,全市统一组织对土地利用状况调查成果进行整理,并以2009年10月31日为调查的标准时点,统一进行变更调查数据更新,向国土资源部汇交成果。从2010年开始,全市每年开展一次土地变更调查工作,保持成果的现势性。

  三、制订方案,统一要求

  市国土房管局要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要求,根据全市的土地利用特点,编制重庆市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制定土地调查的实施细则。土地调查方案报经国土资源部批准后实施。市国土房管局要加强对承担调查任务的队伍资质审查和调查人员的培训。取得相应资质并通过市国土房管局专项培训和考试合格的队伍方可通过投标承担调查任务。

  四、落实经费,保障工作

  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土地调查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承担的工作任务共同分担的要求,全市土地调查经费根据土地调查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由市财政和区县(自治县)财政分级负责列入相应的财政预算。各区县(自治县)要多方筹措,统筹安排,确保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其中市级财政负责解决全市农村土地调查经费,区县(自治县)级财政负责解决城市、建制镇、村庄等地籍调查经费和其他有关的地方工作经费。

  五、确保质量,严格验收

  本次调查执行严格的分级检查验收制度。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确保土地调查的数据、图件与实地三者一致,对本区县(自治县)的调查成果质量负责,严禁弄虚作假和篡改调查成果。对虚报、瞒报土地调查数据的,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对主管领导追究行政责任。对调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和纠正。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土地调查成果验收,调查结束后逐级汇总上报调查成果。全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基本数据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