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06年度省属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的通知
(苏民管[2007]19号)
各省属民办非企业单位:
为依法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51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2005]第27号)和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关于加强全国性民间组织财务审计工作的通知》(民管函[2006]75号)的规定,决定对省属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2006年度工作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在2006年6月30日前在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依法参加2006年度年检。
二、年检程序
1、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做好本单位2006年度工作总结的基础上,到江苏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领取或在江苏民间组织网上下载《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及其他有关材料;
2、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将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及其他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于5月31日前,携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一并报送省民政厅接受年度检查;
3、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有关材料并组织验收;
4、登记管理机关于7月30日前发还加盖年检结论戳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年检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填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三)财务审计报告;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已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
四、年检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等情况;
(二)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四)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五)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五、年检要求
1、各省属民办非企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和《
关于加强全国性民间组织财务审计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法定的内容、时限和法定的程序,主动接受年度检查。
2、接受年检的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按照要求认真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和其他有关材料,内容应真实无误。
3、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主动做好财务审计工作。必要时登记管理机关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有关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财务复审。
六、凡无故不按时接受年检,未按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违反《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开展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附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
( 年度)
单 位 全 称
登 记 证 号
组 织 代 码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填 报 日 期
宜 宾 市 民 政 局 监 制
填 表 说 明
一、本报告按年度终止时的实际情况填写,不够填写请另附页(A4纸),内容须真实、准确。
二、本报告书一式三份,经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加盖民办事业单位印章后上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退一份给民办事业单位留存。
三、“等次意见”先由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并填写考核等次(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