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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五)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督查阶段。8月下旬至9月中旬,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将对我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以及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情况进行督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做好迎接督查的准备工作。

  (六)“回头看”再检查阶段。为巩固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成果,确保取得实效,各区县(自治县)在第四季度要组织开展“回头看”再检查。主要检查本行政区域各级政府和企业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是否治理到位,隐患排查监管机制是否建立健全等。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本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隐患排查治理负总责;市政府有关行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和领域隐患排查治理负总责;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本次专项行动落实情况的督查。

  全市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属地负责”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本行业、本领域的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分工,明确责任,狠抓落实。要认真落实各级政府和部门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并亲自带队检查,班子成员要按照“行政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一岗双责”责任制要求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将本通知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指导意见以及本地区的安排部署,落实到重点行业领域的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不留死角。

  (二)突出重点,强化督导。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要突出高危行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重点企业。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充分利用企业提取安全费用专项用于安全隐患整治的优惠政策,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要把这次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与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两个攻坚及其他重点行业和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相结合,与建立长效机制结合起来,全面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三)广泛发动,群防群治。要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紧紧依靠技术管理人员和岗位员工,问计于民,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发挥他们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组织职工全面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积极主动地参加隐患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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