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施步骤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分六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根据本通知精神,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交委、市经委、重庆煤监局、市建委、市商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质监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教委、市国资委、成铁重庆办事处、民航重庆安监办等部门和单位要抓紧制订各重点行业和领域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具体指导意见,报市政府办公厅汇总后于5月25日前统一下发。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本通知精神和市级各有关部门制定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于5月底前研究制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并督促企业认真落实。
(二)自查自改阶段。7月底以前,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要求,深刻吸取本企业和其他同类企业的事故教训,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方案,认真开展自查,全面治理事故隐患。一时难以治理的要列入计划,落实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并制订应急预案,加强监控。企业要将排查治理情况按照监管关系及时上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安全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中央在渝企业、市属大型企业报市政府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
(三)专项检查阶段。6―7月,各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组织有专家和技术人员参加的检查组,对照重点行业和领域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意见要求,认真检查每个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排查治理情况,对企业的自查自改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在8月10日前,完成对本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厅。
(四)督促检查阶段。7―8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由政府分管领导、安监、监察、政府督查部门和有关部门参加的督查组,对本行政区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二是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到位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应急措施制订情况;三是查安全费用提取、储存和使用、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落实情况;四是查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情况;五是查区县(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情况。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在8月10日前,完成对本行政区域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