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渝办发〔2007〕14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各类伤亡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比去年同期均有一定幅度下降。但进入4月中旬后,我市相继发生多起道路交通重特大事故,成渝高速公路“4·13”事故,52辆车连环相撞,致5人死亡、46人受伤;北碚区“4·23”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致26人死亡、6人受伤。同时,冶金、煤矿、建筑、水上交通等行业和领域也发生多起重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加强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以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迎接党的十七大、市第三次党代会和直辖十周年。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要求和4月30日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健全“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管理工作制度,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对象和范围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对象和范围为高危行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道路交通、水运、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企业;渔业、农机、水利等单位;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其他行业和领域近年来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单位。同时,通过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检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和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