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查验有关设施、仪器设备、工作场所,抽查原始工作记录、报告和总结;
(七)收取考核样品检测报告;
(八)专家组讨论评审意见,以半数以上专家的一致意见形成现场考核结论,并填写技术评估表;
(九)向申请单位反馈现场考核的意见及建议;
(十)听取申请单位对现场考核结果的意见及解释、说明;
(十一)对有争议的问题,必要时进行复核。
第十五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现场技术考核程序和内容包括:
(一)与申请单位接洽,安排现场技术考核日程;
(二)听取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负责人介绍基本情况,听取技术负责人介绍技术方面情况;
(三)按职业病诊断程序,交接模拟病例诊断考核材料;
(四)依据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有关的规章制度、质量手册、操作程序、档案资料等相关材料;
(五)采取笔试、现场提问或操作考核等形式,考核技术负责人及其他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操作能力;
(六)查验有关设施、仪器设备、工作场所,抽查原始工作记录、报告和总结;
(七)收取模拟病例的诊断报告;
(八)专家组讨论评审意见,以半数以上专家的一致意见形成现场考核结论,并填写技术评估表;
(九)向申请单位反馈现场考核的意见及建议;
(十)听取申请单位对现场考核结果的意见及解释、说明;
(十一)对有争议的问题,必要时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 专家组通过对申请材料的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完成技术评估报告,技术评估报告应由专家组成员签字,并连同考核原始记录及有关材料提交技术评估单位。技术评估单位收集汇总有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转交受理单位。
第四章 报批与决定
第十七条 受理单位应当在接到技术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完成对技术评估程序和技术评估意见的审核,作出综合性审核结论,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审核结论分为建议批准、建议整改后批准、建议不予批准。
第十八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九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后,由受理单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省卫生行政部门作出批准决定的,受理单位应当在10日内,制作完成《江苏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或《江苏省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并通知申请单位领取证书,有关材料存档备查;
(二)省卫生行政部门作出整改后批准决定的,受理单位应当在10日内,制作完成《江苏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或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整改意见通知书》,并通知申请单位领取;
(三)省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受理单位应当在10日内,制作完成《江苏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或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不予批准通知书》,并通知申请单位领取。
第二十条 申请单位凭《江苏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或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单位介绍信、领取人身份证领取《江苏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或《江苏省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并在批准证书发放登记表上签字。
第二十一条 需要整改的申请单位,应在接到《江苏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或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整改意见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向受理单位提交整改报告。
第二十二条 受理单位应当在接到申请单位整改报告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核,并按照本程序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审核结论,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必要时,可按照本程序第三章的规定,进行现场验证。
第二十三条 申请单位对省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批准决定不服的,自收到《江苏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或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不予批准通知书》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变更与延续
第二十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当向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
(二)机构停业、破产或者其他原因中止业务的;
(三)变更机构名称、地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
第二十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应当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申请受理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附《江苏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或《江苏省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原件。
第二十六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在已批准的服务项目之外,拟扩增服务项目的,扩增服务项目应当按照本程序第二章的规定提出申请。
省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程序规定,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扩增服务项目进行审批后,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江苏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或《江苏省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增列服务项目。
第二十七条 《江苏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江苏省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或者出借。
《江苏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江苏省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第二十八条 《江苏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江苏省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为4年,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向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延续,并向受理单位提交《江苏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或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
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复核合格的,予以换发《江苏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或《江苏省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准予延续。逾期未申请延续的,原《江苏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江苏省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第二十九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对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实行年检,并组织经常性监督检查。年检和抽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照《
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
(二)是否按照批准证书载明的服务项目从事职业健康检查(或职业病诊断);
(三)从事职业健康检查(或职业病诊断)的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能力;
(四)是否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或职业病诊断)工作规范开展工作;
(五)所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或职业病诊断)报告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六)职业健康检查(或职业病诊断)档案是否完整;
(七)内部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八)是否存在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在《江苏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江苏省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批准之日起,每届满一年前一个月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年检申请,并向受理单位提交《江苏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或职业病诊断机构)年检申请表》和有关材料。未申请年检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视为自动放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或职业病诊断机构)资格。
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年检申请后20日内作出年检是否合格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通过年检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在其批准证书上加贴年检合格标识。
年检或者抽查不合格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三个月内进行改正,改正期间暂停其职业健康检查(或职业病诊断)工作。改正期结束,合格者准许继续执业;不改正或者经检查仍不合格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资格,并收缴批准证书。
第三十二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对年检或者抽查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程序由江苏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程序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基本条件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是指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和《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江苏省范围内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该基本条件也是江苏省卫生厅颁发《江苏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的主要依据。
一、组织机构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机构中设有固定的健康检查科室。
二、人员
(一)至少有3名以上执业医师,其主检医师必须取得省卫生厅颁发的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或具有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的临床执业医师(须经省级培训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