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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批工作程序》等文件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审批工作程序>和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月10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0日)废止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批工作程序》等文件的通知
(苏卫疾控〔2004〕58号)


各市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审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以及卫生部有关规章的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苏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批工作程序》(见附件1),《江苏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基本条件》(见附件2),《江苏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基本条件》(见附件3),《江苏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条件》(见附件4)等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由我厅下发的《省卫生厅关于开展职业病诊断医师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苏卫疾控[2002]35号)和《省卫生厅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的通知》(苏卫疾控[2003]9号)同时废止。

  为了做好职业病诊断医师的资格审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的相关规定,请各市卫生局按照《江苏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条件》(详见附件4),统一组织对申请人进行考查与审核。对符合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条件者,由市卫生局上报我厅备案,并颁发由我厅统一印制的《江苏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

  我厅指定江苏省卫生监督所为我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和职业病诊断医师备案的具体事务受理单位,负责进行资料审查、评审意见汇总上报,同时依法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病诊断医师实行监督管理;指定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我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批的技术评估单位,并负责职业病诊断医师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技术培训。

  省卫生监督所自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受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申请和职业病诊断医师的备案。省卫生监督所地址:南京市江苏路172号,邮编:210009,受理咨询服务电话:025-83231229。

  附件:
  1、江苏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批工作程序
  2、江苏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基本条件
  3、江苏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基本条件
  4、江苏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条件
  5、有关文书

江苏省卫生厅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1
江苏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批工作程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管理,规范相关机构的审批工作,提高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从事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相关批准证书,并按照批准证书载明的项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
  第三条 申请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专门从事相应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的内设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工作场所、工作条件;
  (三)能够独立开展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配备满足需要的具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能力、仪器设备和实验室;
  (四)具有健全、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工作规范、岗位职责。
  从事各项职业健康检查所需具备的具体条件另行发布。
  第四条 申请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从事各项职业病诊断所需具备的具体条件另行发布。
  第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申请单位申请从事职业健康检查或职业病诊断项目的,应当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申请受理单位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申请从事的职业健康检查(或职业病诊断)项目;
  (四)职业健康检查(或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等有关资料;
  (五)在拟申请从事的服务项目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材料,包括:申请单位简介、主要技术人员名单及简介、实验室有关资料、相关仪器设备清单、曾经完成的相关工作(技术)总结报告等。
  第七条 《江苏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申请表》、《江苏省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可以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申请受理单位索取或者从江苏省卫生厅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jswst.gov.cn)。申请单位除到受理单位现场提出申请以外,也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委托代理人应提交委托单位的委托书)。
  第八条 申请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各项内容应当完整、清楚,不得涂改。所有申请材料应一式两份,其中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申请表应由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复印件应当清楚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第九条 受理单位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时,发现申请项目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单位不受理;发现申请项目依法不属于省卫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受理单位按前款规定作出处理时,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江苏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或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应载明不予受理原因,并加盖专用印章、注明日期。不予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存档备查。
  第十条 对符合受理范围的申请材料,受理单位核对无误后,应当即时向申请单位出具《江苏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或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材料接收单》。材料接收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受理单位接收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单位应当在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江苏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或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补正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存档备查。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单位应当在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单位出具《江苏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或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受理通知书》,正式受理其申请。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受理单位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复印件)及受理通知书(复印件)转交省卫生厅指定的技术评估单位。

第三章 技术评估

  第十三条 技术评估单位在收到受理单位转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60日内完成对申请单位的技术评估工作。
  技术评估工作由技术评估单位组织专家组,采取申请材料的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十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现场技术考核程序和内容包括:
  (一)与申请单位接洽,安排现场技术考核日程;
  (二)听取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负责人介绍基本情况,听取技术负责人介绍技术方面情况;
  (三)按样品交接程序交接考核样品;
  (四)依据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有关的规章制度、质量手册、操作程序、档案资料和相关材料;
  (五)采取笔试、现场提问或操作考核等形式,考核技术负责人及其他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操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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