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6年我市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要点的通知
(韶府办〔2006〕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06年我市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三月一日
2006年我市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要点
2006年是我市实施“十一五”规划的第一年。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6年起增加对农村合作医疗补助的投入,从原来补助农民每人每年10元增加到25元,大大提高了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各地要认真领会和贯彻全国、全省会议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扎扎实实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2006年我市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基本思路是:巩固成果,提高水平,加强管理,完善制度。现根据省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2006年工作指引,提出我市2006年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要点:
一、合理调整方案提高保障水平
2006年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均筹资标准达到45元以上,随着筹资水平的提高,各县(市、区)要在2006年6月份前合理调整现行方案并加以实施。主要将方案中的报销比例及年补偿最高封顶线调整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在乡镇卫生院住院的报销比例为50%,县级医院住院的报销比例为40%,市级以上医院住院的报销比例为30%以上,年最高住院封顶线报销6000元以上。
二、加大各级财政对农村合作医疗的投入
从2006年起,省财政对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10元提高到25元,我市各级财政扶持标准也提高到每人每年10元,其中市级财政扶持4元,县(市、区)、镇财政扶持6元。各地要落实资金预算,市本级及各县(市、区)扶持资金要在7月份前划入基金专户。财力困难的乡镇可不再承担扶持任务。
三、切实加强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
合作医疗基金设立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严禁侵占挪用。各地要严肃合作医疗财经纪律,认真开展定期审计监督工作,一经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当事人责任,防止挪用、挤占、拆借、贪污和各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的行为发生。按照制定的管理制度合理筹集、认真审核、及时支付合作医疗基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情况必须定期公开,接受社会和村民群众的监督。镇、村两级要把本地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有关情况列入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的内容,每季度向村民公开通报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建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机构,监督机构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农民代表、专业人士、离退休人员担任,监督机构每年对全市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一次检查监督,确保合作医疗资金的使用公开、公平、合理、合法,真正使合作医疗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取信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