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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设厅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印发《关于组织开展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检查评估的方案》的通知

  检查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总体工作评估得分在 90分以上的为合格, 80 分以上不满 90分的为基本合格, 不满 80分的为不合格。每个大项得分在 23分以上的为合格, 20 分以上不满 23分的为基本合格, 不满 20 分的为不合格 (以上均含本数 )。
  经检查评估, 总体工作评估合格或基本合格, 但某个大项不合格的, 必须对该项工作进行“补课”;总体工作评估不合格的,必须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补课”。
  三、检查评估方法
  检查评估实行单位自评、部门检查和各级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重点抽查相结合, 分级负责, 逐级检查。
  单位自评: 各部门各单位对本部门本单位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情况, 对照具体检查评估标准进行自评。自评情况要按照分级管理原则, 报当地主管(监管)部门、当地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或者上级主管(监管) 部门审查。
  部门检查: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监管)部门对主管或监管的行业和单位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评定。实行行业指导的, 由行业主管(监 管)部门将本部门的自评和本行业的检查评估情况报当地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审核评定, 并报上级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备案。
  重点抽查: 省建设厅、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组织对本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重点抽查, 对其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重点抽查情况上报。
  部门检查、重点抽查, 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听取群众意见等方式进行。
  四、检查评估时间
  检查评估时间安排在2007年5月下旬至2007年7月。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评估工作在6月 15日前完成,并将检查评估情况书面报省建设厅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建设厅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从6月15日起组织人员到各地建设系统各部门各单位进行重点抽查。
  省建设厅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要在全省建设系统检查评估工作结束后, 将有关情况专题向建设部和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 加强组织领导。各企事业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自评工作。各主管(监管)部门要认真组织本行业各企业事业单位开展检查评估工作。各级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确保检查评估工作按时完成, 并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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