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检查考核阶段(11月1日至12月10日)。采取自下而上、分三个步骤进行。第一步是企业自查,安排在11月1日至15日;第二步是各县(市、区)及部门检查,安排在11月15日至30日;第三步是市安委会检查考核,安排在12月1日至10日。市安委会检查考核采取“一听”(听取有关方面的工作汇报)、“二看”(现场检查)、“三查”(查安全生产有关见证材料、资料)的方式,结合年终安全生产大检查,分组深入各县(市、区)及厂矿企业检查安全生产管理年各项工作措施贯彻落实情况。
(五)总结表彰阶段(12月11日至12月31日)。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总结安全生产管理年各项工作落实情况,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市安委会结合检查考核情况,召开总结表彰大会,对成绩突出、效果明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对工作不落实、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四、工作重点
市安监、交警、消防、交通、建设、教育、旅游、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围绕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总目标,固本强基,查漏补缺,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加大对事故隐患查处和专项整治力度,严防各类重、特大事故发生。
(一)市安监局要充分发挥市安委办综合协调的职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长效机制,重点健全完善十四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和制度:
一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市、县(市、区)、乡(镇)三级安全监管责任,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层层落实,把安全生产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二是建立安全生产主任述职制。要求各县(市、区)安委会主任和部分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每年向市安委会进行安全生产履职情况述职,切实增强安全生产责任人的岗位责任感。
三是建立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把安全生产纳入国家行政许可的范围,在招商引资、工程项目兴建、改建、扩建等活动中,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新办企业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高危行业企业应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要落实“三同时”制度。
四是坚持每季度召开防范重特大事故安全隐患评析会议制度。
五是坚持重特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重特大安全隐患,坚持“挂牌公示,限期整治,指定部门,专人督办”制度,指定部门、责任人,限期整改,并在《韶关日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