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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集中开展征收社会抚养费活动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集中开展征收社会抚养费活动的通知
(韶府办〔2006〕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省计生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计生委[2002]77号)精神,为维护计划生育政策的严肃性和连续性,增强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法制意识,打造和谐、公平计生的社会环境,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征收社会抚养费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依法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是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是规范公民的生育行为,促使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有效举措;是保证和促进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抓紧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有效途径。坚持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对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不断提高计划生育工作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要从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建设和谐韶关的高度,充分认识本次集中征收社会抚养费活动的重大意义,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本次活动的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统一部署,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组织计生、法院、公安、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切实把征收工作做好。

  二、时间安排。从2006年4月1日到10月1日,用6个月左右的时间,在全市集中开展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活动。

  三、目标要求。通过本次集中开展征收活动,全市社会抚养费征收额要达到应征金额的80%以上。

  四、工作要求

  (一)依法行政。社会抚养费征收机关要对当事人及时发给《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征收人员必须遵守计生行政执法“七个不准”规定以及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八项纪律。收到社会抚养费时,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统一格式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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