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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二)提取。职工符合《条例》规定情形,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经所在单位审核后出具提取证明,按照《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转移、提取管理暂行规程》办理,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为职工办理相关手续。
  (三)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贷款形式、期限、额度按照《淄博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三、规范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和个人账户管理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等5家商业银行范围内确定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以及住房公积金缴存、归还等手续。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依据管理职能,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监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在规定之外的银行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是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受委托银行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并与受委托银行定期对账。对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记账时间以住房公积金在受委托银行缴交入账时间为准。
  四、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做好个人贷款发放工作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提高归集率,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依法督促有关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个人都须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涉及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简化贷款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改进服务质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职工买房、集资合作建房,以及自建、翻建和大修住房的,均应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要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健全贷款档案管理等制度。房管、国土资源等部门要进一步缩短房产、土地抵押登记的时间,降低相关费用。
  五、发挥各职能部门作用,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力度
  各职能部门要提高认识、协调配合,共同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住房公积金补贴,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对因不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而造成虚假利润的上市公司予以查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责令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对于逾期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新闻单位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长期拒绝缴存住房公积金、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曝光。
  市政府将对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先进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对长期不按规定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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