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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7〕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从根本上解决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实现全市住房公积金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认识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发布后,我市适时调整资金使用方向,加大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力度,逐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加快城镇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还比较低;二是各区县、企业出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政策不统一,标准不一致;三是住房公积金没有明确的监督执法主体,监督机制尚不完善,资金管理和运营仍存在风险隐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采取切实措施,使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
  二、规范统一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制度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企事业单位执行统一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规定。
  (一)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按照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额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确定,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确定的缴存基数和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定额、等额缴存,侵犯职工合法权益。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3倍,不得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额的60%。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额的5%,原则上不高于12%。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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