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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十一)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各地人民政府要在党委领导下,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并将落实情况列入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纳入目标管理,特别要抓好市(州、地)、县(市、区)两级领导干部责任的落实。实行应急管理工作一把手负责制,各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行政首长为应急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并明确常务副职分管应急管理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工作,深入一线,加强组织指挥,不断增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有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的,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行政问责规定追究责任。实行应急管理工作请示报告制度,下级人民政府每半年和全年要分别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本地全面开展应急管理工作的情况,重要情况、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各有关部门要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应急管理工作情况。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理顺关系,明确职责,搞好条块之间的衔接和配合。建立和完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联席会议制度,搞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定期不定期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应急管理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十二)加大应急管理财政投入力度。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分期分批将预案演练、宣传教育、物资储备与管理、应急平台建设及维护、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风险排查、干部培训等专项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逐步建立健全国家、地方、企业、社会相结合的应急保障资金投入机制,适应应急队伍、装备、交通、通信、物资储备等方面建设与更新维护资金的要求。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的长效投入机制,增强高危行业企业安全保障和应急救援能力。研究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社会资源依法征用与补偿办法。
  (二十三)加强应急管理干部队伍建设。扎实抓好应急管理干部队伍建设,认真做好应急管理干部的培养、选拔、使用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订应急管理的培训规划和培训大纲,明确培训内容、标准和方式,充分运用多种方法和手段,做好应急管理培训工作,并加强培训资质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会同组织、人事等部门加强对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组织和指导。积极开展对地方和部门各级领导干部应急指挥和处置能力的培训,并纳入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培训内容。从2007年起,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将所有应急管理人员轮训一遍。注重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充实到应急管理工作机构,采取外出学习、挂职锻炼、轮岗交流等多种方式,加大应急管理干部的培养力度,对工作扎实、责任心强、有奉献精神、实绩突出的应急管理干部,要予以提拔使用,调动广大干部抓应急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广大应急管理干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扎实工作,开拓进取,努力为应急管理事业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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