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
(湘政发〔2007〕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根据国务院国发〔2006〕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重要性
土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土地管理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土地调查作为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我国法定的一项长期的、重要的调查制度,是全面查实查清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我省第一次土地调查是1996年完成的。近年来,我省经济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加快,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大量增加,退耕还林还湖全面实施,土地利用现状发生了很大变化,第一轮土地调查的内容已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各级政府要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工作圆满完成。
二、调查的内容和时间进度
(一)调查内容
1、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按照国家统一的规程要求,以1∶1万比例尺为主,在国家统一提供航空、航天遥感基础图件的基础上,各地组织对全省城镇以外的土地,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查清全省农村集体、国有土地上每一块土地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分布等利用状况,获取全省各类土地利用信息及其空间状况,并汇总形成全省各级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同时,在第一次土地调查完成的土地权属调查的基础上,开展土地权属补充调查,查清农村村以上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使用权状况。依法调处调查中发现的土地权属争议,对于一时难以解决的土地权属争议,确定争议范围,维持现状。在此基础上,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扫尾工作。
落实基本农田数量与分布。将基本农田保护地块落实至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统计汇总出各级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分布、面积等状况,并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上进行记载。
2、城镇地籍调查。查清城镇内部土地的权属、地类和面积,掌握城镇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开发园区、房地产以及未利用土地等各类用地的权属分布和利用状况。重点是对县市区城关镇以上城镇进行1∶500比例尺地籍调查,可在过去进行的城镇地籍调查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地籍变更调查和补充调查,逐地块查清其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逐地块登记其土地利用类型、面积和用途。有条件的地方,应组织开展建制镇、村庄地籍调查。在此基础上,汇总各级行政区的城镇和村庄内部各类土地面积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