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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第七条 符合规划的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

  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第八条 行使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得超出确定的宅基地范围,不得妨碍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使用人在其宅基地上建房、垒墙不得妨碍他人通风、采光。建房挖地基,不得给相邻的房屋造成危害。

  第九条 农村住宅的改建、扩建和选址新建,必须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荒地和坡地;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

  积极提倡建多层、高层楼房或发展农民公寓、农村商业街。

  空心村和富余宅基地由农村集体收回土地使用权,进行复垦还田或者入市流转。

  第十条 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国家建设需要被征地拆迁且符合自拆自建安置条件的;

  (二)现有住房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拆迁新建的;

  (三)人均居住面积低于25平方米的;

  (四)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确需分户的;

  (五)复退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藉(城市规划区外)定居需建住房的。

  购买房屋的,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第十一条 一户全为农业户口,有2名以上(含2名)子女,且至少有1名已婚子女或者至少有1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确需分户的,可以分户另行安排宅基地。

  一户中既有农业户口又有因征地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按照一户宅基地标准安排一处宅基地。但该户有2名以上(含2名)子女,且至少有1名已婚子女或者至少有1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确需分户,且分户形成的另一户(已婚的包括完整的家族成员)全为农业户口的,可以分户另行安排宅基地。

  一户全为非农业户口的,不得另行安排宅基地,宅基地上的房屋只能原地翻建。

  第十二条 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的面积限制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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