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八)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确认具有技术职称的农村乡土人才;
(九)国有和非国有单位需要代理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十)党政群机关(含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新进的工勤人员;
(十一)其他需要人事代理的各类人员。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需要实行人事代理的单位,可以实行单位委托代理,也可以实行个人委托代理;可全员委托代理,也可以对部分人员进行委托代理。
第七条 以下人事代理内容可以全部委托代理,也可以部分委托代理:
(一)协助委托单位制定人才发展规划和人事管理方案;
(二)为委托单位代办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引进、推荐和招聘业务;
(三)为委托单位代理人事考核、培训、人才素质测评等业务;
(四)为委托单位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聘用合同鉴证;
(五)按照有关规定为委托单位、个人代办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业务;
(六)为委托单位招收的应届高校、中专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办理接收手续;
(七)为代理的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办理见习期满转正定级手续;
(八)为代理人员办理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传递等管理工作;
(九)为代理人员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证明材料;
(十)为代理人员办理档案工资的调整和工龄连续计算业务;
(十一)代管委托单位中共党员的组织关系;
(十二)协助代理人员办理有关户籍手续;
(十三)为代理人员代办职称认定、评审的申报手续;
(十四)为代理人员办理调动手续;
(十五)根据委托单位和个人的要求,代理其他可以代理的人事业务。
第八条 开展以下人事代理业务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二)因私出国政审;
(三)在规定范围内申报或组织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