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Ⅱ类标准。
(二)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Ⅲ类标准 。
(三)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有关标准类别要求,其中浈江新韶镇政府所在地至北江沙洲尾河段应符合Ⅲ类标准,沙洲尾至白土河段应符合Ⅳ类标准。
第六条 在市区河段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直接或者间接向水域排放工业废水,必须符合国家及省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
(二)禁止向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三)禁止毒鱼、炸鱼、电鱼。
(四)禁止洗刷马桶、痰盂、油类容器、腐臭物品及污染水体的机具、车辆。
(五)禁止排放经营性宰杀畜禽、水产品的污水污物。
(六)禁止其他污染水体的行为。
第七条 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的建设项目必须削减排污量。
(二)禁止建设固体废弃物集中贮存和处置设施、场所以及生活垃圾填埋场。
(三)禁止使用对人体有害的剧毒、高残留农药。
(四)对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应当及时收集、运出和处置。
(五)船舶、车辆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必须采取防溢流、防渗漏的措施。
(六)禁止停泊船只作营业场所。客运、旅游船舶必须设置垃圾、粪便、含油污水存放设施,码头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备收集和转运垃圾、粪便、含油污水的设施。
第八条 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设置排污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