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令
(第24号)
《韶关市区河段水环境保护规定》已经2006年3月24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6月25日颁发的《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河段环境管理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市长 徐建华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韶关市区河段水环境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区河段水环境保护,防止水污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区浈江河从国道323线K355+300处至浈江河和武江河汇合处、武江河从犁市渡口至浈江河和武江河汇合处、北江河从浈江河和武江河汇合处至白土桥的河段(以下称市区河段)及其支流的水环境保护。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部门是对市区河段水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市发改、经贸、国土资源、城管、规划、水利、交通、农业、林业、工商、旅游、海事、渔政等部门以及武江、浈江、曲江区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做好市区河段水环境保护工作。
发电、供水等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做好市区河段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 市区河段水环境保护范围划分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武江西河桥到什石园河段及其支流,浈江原新韶乡政府所在地(国道323线腊石坝大桥)到国道323线K362处河段及其支流,以及相应水域的两岸正常岸线向陆纵深1000米内的陆域范围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武江什石园到犁市渡口河段及其支流,浈江国道323线K362处到长坝河段及其支流,以及相应水域的两岸正常岸线向陆纵深500米内的陆域范围为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外的其他河段为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第五条 市区河段水环境保护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