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结核病防治工作“五率”相关技术方案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结核病防治工作“五率”相关技术方案通知的通知
(苏卫疾控〔2007〕11号)


各市卫生局:

  为进一步贯彻2006年6月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强化重点防治措施,确保肺结核病人的发现率和治愈率保持在较高水平,实现结核病防治规划终期目标和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卫生部制定并印发了结核病防治工作“五率”相关技术方案(卫办疾控发〔2006〕224号),现转发给你们。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06-2010年)》(苏政办发〔2006〕131号),按照《省卫生厅关于切实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苏卫疾控〔2004〕48号)的基本精神,结合卫生部的相关要求和规定,切实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各级各类非结核病定点诊疗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并落实肺结核病人的发现、登记、报告和转诊制度,认真履行各项工作职责。医疗机构应指定一名分管院长负责全院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由感染性疾病科或其他指定科室负责具体工作,并明确相关责任人。医疗机构内各有关科室均应建立登记本,对发现的肺结核病人或疑似病人,经治医生在及时做好登记、填报《传染病疫情报告卡》的同时,须填写《肺结核病人或疑似肺结核病人转诊单》一式三联,一联交感染性疾病科或其他指定的责任科室备案;一联由感染性疾病科或其他指定的责任科室送达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一联由病人携带。感染性疾病科应建立全院肺结核病人疫情报告登记本和病人转诊登记本,具体负责肺结核病人的报告、转诊登记汇总工作,并定期检查全院肺结核病人发现、转诊工作落实情况。

  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和追踪方法,对转诊未到位的肺结核病人和疑似肺结核病人开展追踪工作,保证追踪工作所需的人力和交通工具,并对病人追踪和到位情况及时进行登记,努力提高追踪到位率。

  三、各地要认真做好肺结核病人的督导治疗工作,按照卫生部文件要求,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作用,真正落实病人的督导治疗,按期督促病人进行随访查痰和疗效考核,并记录随访情况和转归结果,尤其要将病人的痰检信息和取药信息及时录入《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并妥善保存病人的所有治管资料。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