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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湖北省应急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的通知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应急管理专家是指在经省政府确认的应急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以及应急管理专家库中的成员(以下简称专家)。
  第三条 专家的聘任是根据《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经过单位推荐,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进行考察初步确定人选,并与有关部门研究审核,提出专家候选人,呈报省政府审定进行聘任。
  第四条 专家聘任期为3年,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在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可以续聘和适时适当增补专家成员。因专家不能适应应急工作需要、或因违反工作规则造成一定影响的,可按程序解聘,并视情况予以通报。专家在受聘期间,严守保密守则,未经批准不得以专家咨询委员会名义进行任何活动。专家因工作需要调离本岗位或离开本省30日以上,需报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各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负责对本组专家实行业务指导和管理,组织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工作机制,并报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第六条 对专家实行专家所在单位和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双重管理,以专家所在单位管理为主体,专家所在单位应大力支持专家参与应急管理工作。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与专家联络工作,加强与专家所在单位沟通。专家应向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提供详细的联系方式,保证任何时间都能“找得到、用得着”。省政府召开专家工作会议、组织专家集体活动或调研前,应通知专家所在单位,专家所在单位应及时通知专家本人,如有特殊情况,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可直接通知专家本人,专家在接受任务的同时,向所在单位报告。
  第七条 各专家组和专家应积极主动为全省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加强对应急管理工作的有关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和建议;积极参与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分析、研判和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主动为应急管理各类数据库建设提供业务和技术指导;参与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及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认真完成省政府领导和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省政府有关应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重要文件的出台,省政府领导要求征求专家意见的事项,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及时征求专家意见。重要问题可召开专家咨询会,当面听取意见。需要专家提出书面咨询意见,专家应当提出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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