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以任何形式或技术手段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六)参与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的管理;
(七)发布虚假信息;
(八)擅自出台规定及采取措施向招标投标各方主体强制提供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
(九)以任何形式或技术手段行使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责或逃避行政监督。
第十一条 有形建筑市场工作人员要严守纪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
(二)不得向建设单位推荐投标人;
(三)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评标信息;
(四)遇到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不得参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它活动。
第十二条 评委抽取点设在有形建筑市场的,其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严格管理,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不得委托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日常管理。
评委的抽取地点及方式的确定,应当在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或其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下,由招标人确定。有形建筑市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或技术手段干扰评委的抽取。
第十三条 有形建筑市场的各项收费项目和标准应遵循合理确定项目、降低收费标准的原则,尽量减少入场交易主体的交易成本和负担。
有形建筑市场应当严格按照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另立名目收取其他费用。
有形建筑市场的财务管理应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严格收入和支出的管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招标人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拒绝将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的招标项目进场交易的,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提请相关监察机关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有形建筑市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由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形建筑市场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履行工作职责的有形建筑市场,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不按要求整改的,依据其情节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