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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监察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有形建筑市场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六条 全省有形建筑市场的设立遵循“同城合一”的原则。其中,长沙有形建筑市场实行省、市共建共管。
  市州设立有形建筑市场,经省建设厅审定后,由省政府报建设部批准。投资数量较多、建设规模较大的县(市)需设立有形建筑市场的,应当经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厅批准。
  第七条 有形建筑市场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宣传国家及本省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等;
  (二)根据招标人的要求,为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报名、开标、评标、合同谈判、合同签订等提供场地和设施服务;配合招标人确定开标、评标时间和地点;
  (三)根据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要求,为有关部门及其管理机构派驻有形建筑市场提供办公条件服务;
  (四)按招标投标各方主体的要求提供信息服务;
  (五)根据行政监督部门的要求,为进场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活动提供监控录音、录像及其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服务,并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发现招标投标各方及市场有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六)对交易活动进行统计,按规定程序提供档案查阅服务;
  (七)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布招标投标信息提供设施、设备和条件;
  (八)承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交办的其他不涉及行政监督职责的工作。
  第八条 有形建筑市场应当根据实际服务需要,配备具有相应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的专职人员,完善机构建设,健全交易规则、办事程序和内部制度。有形建筑市场必须与行政机关及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分设,做到职能分离、人员分开、财务分立。
  第九条 进驻有形建筑市场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实行政务公开。有关办事制度、工作程序、工作标准、办理时限和责任人等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十条 有形建筑市场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文件的编制及招标代理活动;
  (二)与任何招标代理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
  (三)违反规定乱收费;
  (四)以任何方式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企业参加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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