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监察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有形建筑市场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湘建建〔2006〕132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建工局、发改委、监察局,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有形建筑市场的管理,保障工程建设交易活动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创造更加公开、公正、公平的建筑市场竞争环境,从源头上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腐败行为,省建设厅、省发改委和省监察厅联合制定了《进一步加强有形建筑市场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 南 省 建 设 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 南 省 监 察 厅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进一步加强有形建筑市场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有形建筑市场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承发包行为,保障工程建设交易活动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形建筑市场的设立、运行和监督管理以及参与工程建设交易活动的各方主体在有形建筑市场进行工程建设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有形建筑市场,是指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政府出资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工程建设发包、承包、分包等交易活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管理提供场地、信息、咨询服务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 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应当按照分级监督、就地进入的原则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其他专业工程和依法应招标的工程建设招标项目也可以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
第四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有形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有形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按照《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2〕34号)以及《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有关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内的工程建设交易活动按照权限实施行政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