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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发《2007年农村五保户“关爱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八、相关问题
  (一)为了组织“关爱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省对县(市、区)采取下达控制床位数的办法,由各地根据省下达的控制床位数组织申报。省下达的控制床位数,是根据各县(市、区)敬老院现有床位数和五保供养人数的比例,按照今年目标测算而来的。敬老院现有床位数,依据2005年年度报表数,加上2006年省批床位数,减去2006年省验收组统计的拆除旧房床位数进行计算;五保供养人数,按照各地实际供养人数确定。
  (二)申报“关爱工程”项目,一定要在省下达的控制床位数中组织申报,不得突破省下达的指标数,对超出部分省将不予审批。凡经省批准立项的项目,市、县无权更改和替换,对实在无法实施的项目,由县级民政、财政部门向省写出书面报告予以取缔,不再进行项目调整。
  (三)省“关爱工程”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新增床位的补助,对敬老院的附属和配套设施所需资金由当地解决。省补资金是根据省批床位数确定的,省批准立项的床位数,每个项目单位必须如数完成,对不能完成的床位省将扣除相应的补助资金。
  (四)对2006年“关爱工程”项目竣工后所新增的床位,各地在近期要尽快组织分散五保户入院供养,省民政厅、财政厅在上半年将组织工作组对各地入住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全省。
  (五)已竣工的省“关爱工程”项目,分散五保户实行集中供养后,新增的五保供养经费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对敬老院新增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应列入部门预算。
  (六)苏中和苏南非省级财政补助地区,2007年农村敬老院改扩建计划,也需报省民政厅备案,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和社会筹集解决。
  (七)各省辖市在上报“关爱工程”项目资料的同时,请将《2007年“关爱工程”项目申报汇总表》用电子邮件发送到省民政厅、财政厅。电子邮箱:省民政厅jsmzwb@163.com、省财政厅swd631@sohu.com。
  附:
  1、《2007年“关爱工程”新增床位控制表》(略)
  2、《2007年“关爱工程”项目申报表》
  3、《2007年“关爱工程”项目申报汇总表》
  4、《2007年 月“关爱工程”项目完成进度表》
                
  附件二:
  2007年“关爱工程”项目申报表

                         填报时间:2007年   月   日
  填报单位:  市    县    乡镇     项目申报类别(扩建、置换、新建):

┌─────────┬────┬──────┬───┬───────┬───┬───┬───┐
│扩建新增土地(亩)│    │扩建面积(㎡│   │其中:扩建宿舍│   │新增床│   │
│         │    │)     │   │       │   │位  │   │
│         ├────┤      ├───┼───────┼───┼───┼───┤
│         │    │      │   │  (间)  │   │(张)│   │
├─────────┼────┼──────┼───┼───────┼───┼───┼───┤
│置换土地(亩)  │    │置换面积(㎡│   │其中:置换宿舍│   │新增床│   │
│         │    │)     │   │       │   │位  │   │
│         ├────┤      ├───┼───────┼───┼───┼───┤
│         │    │      │   │  (间)  │   │(张)│   │
├─────────┼────┼──────┼───┼───────┼───┼───┼───┤
│新建新增土地(亩)│    │新建面积(㎡│   │其中:新建宿舍│   │新增床│   │
│         │    │)     │   │       │   │位  │   │
│         ├────┤      ├───┼───────┼───┼───┼───┤
│         │    │      │   │  (间)  │   │(张)│   │
├─────────┼────┼──────┼───┼───────┼───┼───┼───┤
│投资总额(万元) │    │其中:土建投│   │  装修费用  │   │设备购│   │
│         │    │资     │   │       │   │置  │   │
│         ├────┼──────┼───┼───────┼───┼───┼───┤
│         │    │ (万元) │   │  (万元)  │   │(万元│   │
│         │    │      │   │       │   │ ) │   │
├─────────┼────┼───┬──┼───┼───────┼───┼───┼───┤
│申报上级补助资金 │    │   │  │   │ 05、06年省已 │   │05、06│   │
│         │    │   │  │   │       │   │年省 │   │
├─────────┼────┼───┼──┼───┼───────┼───┼───┼───┤
│   (万元)   │    │   │  │   │审批床位(张)│   │补(万│   │
│         │    │   │  │   │       │   │ 元) │   │
├─────────┴────┴───┴──┴───┼───────┴───┴───┼───┤
│乡镇财政所承诺意见:               │乡镇政府意见(是否同意财政所意│   │
│                         │见)             │   │
├────┬────┬────┬───┬──┬───┼─────┬─┬───┬───┼───┤
│    │    │    │   │  │   │     │ │   │   │   │
├────┴────┴────┴───┴──┼───┼─────┼─┼───┼───┼───┤
│乡镇财政所同意筹集建设资金    万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乡镇所长签名(盖章):              │乡镇长签名(盖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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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时间:2007年    月     日│          时间:2007年   │
│                         │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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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审查意见:     │   │  │   │县财政局审核意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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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乡镇符合上报条件:   │   │  │   │1、同意筹集建设资金     万│   │
│              │   │  │   │元。             │   │
├──────────────┴───┼──┼───┼───────────────┴───┤
│ 2、县民政局同意筹集建设资金    │  │   │2、五保户集中供养率提高后增加的保障经 │
│  万元               │  │   │       费由县财政       │
├────┬────┬────┬───┼──┼───┼─────┬─┬───┬───┬───┤
│    │    │    │   │  │   │承担。  │ │   │   │   │
├────┼────┼────┼───┼──┼───┼─────┼─┼───┼───┼───┤
│    │    │    │   │  │   │     │ │   │   │   │
├────┴────┴────┼───┼──┼───┼─────┴─┴───┼───┼───┤
│县民政局(盖章):     │   │  │   │县财政局(盖章):  │   │   │
├──────────────┴───┴──┴───┼───────────┴───┴───┤
│        审核时间:2007年    月    日│    时间:2007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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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审核意见:     │   │  │   │市财政局审核意见:  │   │   │
├──────────────┼───┼──┼───┼─────┬─┬───┼───┼───┤
│1、乡镇符合上报条件: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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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民政局同意筹集资金      万│  │   │同意筹集建设资金       │   │
│元。                │  │   │    万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市民政局(盖章):     │   │  │   │市财政局(盖章):  │   │   │
├──────────────┴───┴──┴───┼───────────┴───┴───┤
│        审核时间:2007年    月    日│    时间:2007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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