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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调查核实。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派出两名以上的税收管理员,实地调查了解,核实其经营状况后并填写《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
  (三)核定定额。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和调查核实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采取本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
  (四)定额公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在办税服务厅或者有关公共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的内容应包括:纳税人名称、业主姓名、经营地址、经营范围、核定定额、定额执行期等。
  (五)定额核准。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针对收集的公示意见,依据相关规定做出调整或不予调整的决定,并将最终核定情况报经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
  (六)下达定额。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七)公布定额。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第十二条 定期定额户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税务事项通知书》书面答复。
  第十三条 定期定额户必须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的规定设置进销货登记簿、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完整保存发票、完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有一定经营规模及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使用税控收款机。
  第十四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为纳税人提供方便、高效的申报缴税平台或方式。
  定期定额户可以采用数据电文申报、邮寄申报、简易申报、自行申报等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采用数据电文申报、邮寄申报、简易申报等方式的,应填制相关表格,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可后方可执行,纳税申报方式原则上在定额执行期内不予更改。
  第十五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定额户负有纳税申报义务。
  定期定额户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手续,以其纳税凭证代替纳税申报表,实行简易申报。
  第十六条 定期定额户可委托经地方税务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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