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地税发〔2007〕6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现将《湖南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一月十八日
湖南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定期定额征收是指地方税务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时期、经营地点、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上述所称“经营数量”,是指从量计征的货物数量。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湖南省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
第四条 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征管范围,核定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定额。
地方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核定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定额。
第五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辖区内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核定工作。对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为主的定期定额户,其应纳税定额原则上参照国税机关核定的定额。但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根据认定国税机关核定定额明显不实的,可以采用合理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定额。
第六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积极主动争取地方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加强与国税、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有效的协税护税机制,堵塞税收漏洞。